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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绿发会诉民政部违法行政处罚案正式立案 | 北京三中院受理
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(简称:中国绿发会)于2024年8月1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简称北京三中院)的受理案件通知书,对中国绿发会不服民政部做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提起的行政诉讼正式立案。
中国绿发会于2023年8月1日向北京三中院提交本案行政起诉书及相关诉讼材料,历经整整一年的协调和坚持,本案方得立案进入诉讼程序。
相关诉讼进展,我们将适时在绿会融媒平台刊出。
附件
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民罚字(2023)5号(简称《决定书》)主要问题
一、《决定书》认定与事实不符
1.没有证据证实中国绿发会在项目中计提、支出“50万元管理费”,“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”的定性不妥
民政部官方网站“慈善中国”公布的中国绿发会2020年-2023年连续4年的审计报告均确认“西部地区致富带头人培养基地”项目资金的“限定类别”为“用途限制”(包括“50万元管理费”)。限定用途于项目本身,项目资金相关财务账目证实“50万元”并未用作管理费。
因此,《决定书》认定中国绿发会“从该笔资金中计提了50万元管理费”与事实相左,“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”的定性明显不妥。
2.项目受助方提取管理费用合乎国家法律规定
按照《慈善法》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项目受助方可以依法提取管理费用,且一直是基金会的行业共识和普遍操作,各基金会的《项目管理办法》等材料中均有明确规定。在捐赠方发布实施的《河仁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中也明确了受赠方可以提取管理费用,因此提取管理费用并不改变本项目财产用途,与“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”的认定存在偏差。
退一步讲,即便在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提取了项目管理费用,只说明合同管理不规范、不严谨,不属构成违法的情形。
二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有误
《决定书》依据《慈善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(三)项“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”情形作出,而由于中国绿发会不存在“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”情形,故适用上述法律错误。
《决定书》依据的事实是管理费计提,依据《慈善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基金会有权利收取管理费,且金额不超过百分之十应当认定合法。民政部作出的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管理费用,慈善组织就不能提取管理费用”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。
此外,民政部作出的“按照《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五)项规定,将中国绿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”属于信用管理范畴,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,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作出的“将中国绿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”于法无据。
文 | 王敏娜审 | 绿宣排版 | ange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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